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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上级指定案件的异议
释义

【案例】
    

2013年8月30日,一家工程建设公司。,新疆有限公司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水利建设管理处拖欠工程款270多万元为由,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建设管理处。经审查,第十四庭中级法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同年9月6日,原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十四区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认为本案被告为十四区行政主管部门,审理本案的法院为十四区中级法院,第14分部政府部门在本案中的干预不可避免。为了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原告向第十四庭中级法院申请指定另一兵团中级法院审理本案
    

[判决]
    

经审查,第十四庭中级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原告于2013年9月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无法成立。1、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原告提起诉讼后,如果认为自己选择的起诉法院不当,可以依法行使撤回诉讼的权利,而不是行使异议管辖权。2、 以“政府部门对本案的干预不可避免”为由,要求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公正性的毫无根据的怀疑。此外,任何法院所在地都有政府部门。如果没有坚实的基础,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必然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权原则。3、 申请法院指定其他兵团中级法院行使管辖权更是违法指定管辖权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使的权利,同级人民法院无权相互指定。综上所述,原告对“指定管辖权”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基本诉讼常识,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裁定驳回原告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裁定作出后,原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绝接受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兵团其他中级法院审理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二审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新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审原告,在主动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第十四庭中级法院再审
    

[评估]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向法院或被上诉法院提出的针对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句话的意思是“法院”的意思是“法院”的意思是“法院”的意思是“法院”的意思是“法院”的意思是“法院”该案被提交法院审理。在审查和起诉时,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判决可能存在差异。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向法院表达其对管辖权的不同意见,并使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时更加谨慎,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时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不合理,则应裁定拒绝。“根据这一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三方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和两审案件中提出必须在提交诉状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成立的,责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双方可对上述决定提出上诉。指定管辖权的概念和有关规定指定管辖权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实质是法律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权利,为了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指定管辖区应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上,由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例如,由于法律原因,被起诉法院的法官不能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因为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官自行回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指定其他适当的人民法院。(2) . 管辖权争议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所谓争端包括相互推诿或竞争。这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的管辖边界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其地方经济利益而竞争立案。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谈判失败,,应向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指定管辖权。案件是否为管辖权异议申请或指定管辖权申请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哪一方提出申请,但一般应由被告提出,只能针对一审案件提出,并且必须在提交答辩的法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申请管辖权的主体是原告,而不是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不符合要求。虽然原告在一审案件中也提出了管辖权申请,但原告不是被告,没有抗辩期。因此,从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主体和法律期间来看,不符合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构成管辖权异议申请
    

其次,从原告申请的理由来看,相信被告是第十四庭的行政部门,审理此案的法院是第十四庭的中级法院。原告担心第十四庭政府部门对本案的不当干预,对第十四庭中级法院的管辖权无异议,但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法律理由只有一个,即认为法院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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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