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合同债权和债务的混淆是什么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债务已按照协议履行 第二,本合同终止 第三,债务相互抵销 第四,债务人依法存放标的物 第五,债权人解除债务 第六,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债权债务混淆 合同关系或者债务关系的主体为相对人。当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时,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称为混淆。混淆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属于同一人,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因此,混淆是一个法律事件,也是消除债务的一个独立原因。 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是混合的,可以是相同的法律关系(由同一合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的混合),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由(两个以上的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混乱。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在交付货物后、买受人付款前吸收、合并买受人,买受人主体资格消失,则会产生混淆效应。若甲方欠乙方10万元货款,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为甲方制作桌椅,甲乙双方合并为丙方,若丢失则取消甲乙双方,广义上产生混合效应,除合同法规定的债权债务混淆外,还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属于同一人,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属于同一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涉及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淆: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第一顺序抵押权与财产所有权属于一人的,财产所有人可以对后一顺序抵押权行使抵押权债权债务的混淆源于债权债务的接受。轴承包括一般轴承和特殊轴承。泛化是造成混乱的主要原因。两个企业法人合并的,债权债务因属于同一企业而消灭。具体承诺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债务人接受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也因混淆而消灭 混淆是事实,合同债务消灭的效果在没有任何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 混淆是债务消灭的独立原因。混乱导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以及合同债务的绝对消除。主债务和次级债务不再存在。《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如果债权和债务属于同一人,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除外。”这项规定会使人们误解第三方的利益是不会混淆的。事实上,当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且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即不因混淆而影响第三人的债权和其他权利。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当事人不会因为混淆而丧失对第三方的债权等权利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合同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双方的债务因其他原因混合,则债务将被消除。债务混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约定或发生。如果您有更多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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