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能否作为质押担保 |
释义 |
债权能否作为质押担保? 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 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具备三个特征:财产性、可转让性和质权适格性。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权。所谓财产权,是指能够脱离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份,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转移以实现其价值。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符合质押客体的特殊性和易实现性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债权可以转让,这与《合同法》相同。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都允许以普通债权设立质押。《担保法》也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能质押,而民事规范是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的任意规范。因此,普通债权质押担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视为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路桥梁等房地产使用权质押,公路隧道、公路渡轮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债权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主要是由于合同的原因,也有由于管理不善等法律事实的原因,不当得利和侵权。根据债权形式的不同,债权可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不以证券形式表达其权利的债权。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形式表达,与证券密不可分。没有证券,债权就没有附加物,债权的行使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基础,否则不能债权。中国立法确认证券债权可以质押。例如,《担保法》第75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可以质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