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变更相关法律知识 |
释义 |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当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就与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难以充分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这就要求雇主和工人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否则,劳动合同脱离实际情况,继续履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法允许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 双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修改、补充或删除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和规定,为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和发展的新形势,确保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部分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的条款与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变更。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第二,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则该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做法也是违约 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劳动合同变更部分,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如果任何一方在谈判过程中对变更内容有异议,则本部分合同变更无法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因此可以确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所谓“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已经变更或者解除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除,且合同未发生变更,则可能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因此,有必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2)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变更生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人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往往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市场变化调整其经营战略和产品结构,这必然会改变生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工种和产品生产岗位可能会被取消或替换为其他新工种和岗位,并且可能会因签订条件的变化而变更原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岗位与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四)客观原因。这一客观原因使得当事人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劳动合同中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允许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主要是: ① 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无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战争等② 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如价格的急剧上涨,劳动合同的履行成本过高,失去经济价值。这是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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