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欺诈还是普通欺诈 |
释义 |
2003年12月21日,温岭女子陈XX向我局报告,2002年7月,一名自称为史*红的男子向他借了3.5万元,开具了一张借据,并签了名为“史*红”。之后,陈某某再三催促史某归还。由于种种原因,史总拒绝归还,史红失踪了。陈XX从许多渠道了解到,“石*红”实际上被称为“石*刚”。他来自慈溪。借条上的签名“施宏”是假的,所以他到我们局起诉施刚诈骗他的钱。我大队认为,接受初查没有问题,,但是对于案件的性质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该案件应作为合同欺诈案件接受和调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作为普通欺诈案件接受和调查(即《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欺诈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项票据”可以被视为合同。石刚以“石红”的名义发行了一张借条,并向他人“借”了3.5万元。石在收到付款后逃走并失踪,这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中“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和“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跑和藏匿”的表述。在《合同法》中,对借款合同也有专门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该案表面上符合合同欺诈的某些特征。但是,经过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原因。前者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之所以要确定合同诈骗罪,是因为立法的初衷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将其归为扰乱市场秩序罪,将诈骗罪归为侵犯财产罪。从本案来看,它只是一种简单的个人借款行为,不涉及市场经济行为,只侵犯了个人财产权。我们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接受并调查了普通欺诈罪 有些人可能认为合同欺诈和普通欺诈都是欺诈。立案标准和量刑范围相似。接受和调查是可以的。我们为什么要如此准确地区分它们?这是因为:一是从严格的执法要求出发,要定性准确;2、 就公安机关管辖权的规定而言,普通诈骗由刑侦部门管辖,合同诈骗由经侦部门管辖。性质不明确,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澄清案件的性质非常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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