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辞职手续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无任何实质性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如果工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这不仅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工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则无需征得雇主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30日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 一方面,《劳动法》赋予雇员辞职的绝对权利,另一方面,它赋予雇主要求赔偿损失的一定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如果工人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违反本法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支付的费用; 2发包人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3员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部分员工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自愿离职,无视用人单位的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移交手续,员工离开公司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保存在原用人单位;因此,新工作单位的员工无法申请劳动保险,无法出国办理政治考试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无法继续学习,失去申请国家公务员的机会。因此,如果与雇主就终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发生争议,员工应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 如果您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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