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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有效期与承保日期之差为六天
释义

一、投保人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险合同,合同规定连续三年按50%理赔,第四年按80%理赔。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有效期与承保日期相差六天,保险期限的计算存在差异,申请人在第三年和第四年交界处因病住院。因此,双方就如何解决索赔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保险期按承保日期计算,,因此,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应按照申请人实际住院费用的50%理赔,并支付3011元赔偿金,天津市武清区农民赵某,由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代表介绍,并为“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健康保险投保。承保后,保险公司向赵先生签发了保单和保险条款。保单规定合同生效日期为2001年11月23日,承保日期为2001年11月29日,续签期限为2002年11月23日。赵为被保险人,保险期一年,年保费638元。根据合同条款,被保险人赵某在首次申请本保险或间断保险时,因病住院,等待期为三个月;没有因意外伤害而续保或住院的等待期。保险公司应负责支付保险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发生的住院保险金。如果赵在保单年度内进行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和胆囊息肉胆囊切除术等选择性手术,保险公司将支付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药物费用、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的50%。如果赵已连续三年投保,保险公司将支付实际费用的80%作为第四年发生的合理和必要费用

2004年11月23日,赵因胆囊结石合并胆囊炎、糖尿病和高血压住院。当月27日,赵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并于同年12月1日出院。住院期间,他总共支付了6022元。2005年1月5日,赵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当月20日,赵支付了第四年保险期的保费,然后再次提出理赔申请。同年2月2日,保险公司表示,其2004年10月的决定对赵因糖尿病、胆结石、颈椎病及其并发症以及2004年11月23日梅尼埃综合征住院的保险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解决索赔,理由是赵的住院疾病是他的豁免疾病。明明按时支付了保险费,但他在脱离危险后无法解决索赔问题。为了给自己找一个解释,赵起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并在听证会后按照其住院实际支出的80%解决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短期医疗保险合同,可以续签。双方同意保险公司的承保日期为2001年11月29日,因此保险公司应从2001年11月29日开始承保,而非2001年11月23日。赵已连续三年投保。根据上述时间,第三年的合同终止日期应为2004年11月28日。因此,当赵于2004年11月23日住院时,他仍处于保险期的第三年。对于他的索赔,保险公司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合理和必要费用的50%。鉴于赵实施的手术治疗在保险年度内,且为保险公司承保的选择性手术,保险公司应按费用的50%承担索赔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赵和保险公司均拒绝受理并提出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并非不当,应予维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单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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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