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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释义

《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为60天,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日期”,即如何把握劳动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涉及到60天期限的准确计算,以及劳动者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大多数工人非常关心,地方法院经常要求
    

劳动法在立法中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60天。其初衷是促进劳动争议尽快解决,及时恢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尽快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稳定生活秩序。初衷是积极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已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应限制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这也使一些工人因为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没有及时申请仲裁而失去了仲裁的机会。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薄弱或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鼓吹欠薪和社会保险费超过60天的劳动者,如果申请仲裁,将不再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申诉,社会矛盾激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虑到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争议主要发生在拖欠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争议中,本司法解释有针对性的解释:拖欠工资的争议由法院界定用人单位的“书面拒绝”,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标准。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拖欠工资和赔偿纠纷的,推定为“合同解除日期”“是工人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但是,如果雇主承诺支付日期,则到期日期应作为标准
    

持续拖欠工资的抗议不得超过60天,以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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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