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拖延上诉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1)无正当理由超过上诉期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将丧失上诉权,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申请仲裁超过规定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和其他现象引起的情况,或战争或其他类似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非常广泛。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并因延误或生病向其他部门提出上诉,或未确定童工的法定代表人。“理由”是否合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3) 当上诉期限届满时,还需要查明是否有暂停上诉的情况。如果扣除暂停时间后仍未超过上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应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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