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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供证据
释义

2001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的若干规定,并于2002年4月1日生效。在它确定的一系列证据规则中,最值得注意的是:
    

I.分担举证责任
    

新规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其主张被驳斥的事实。“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必须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如果一方反驳另一方的索赔或对原告的索赔提出反索赔,则反驳方或反索赔方应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当然,有些事实不需要证据就可以确定。新规则规定了六种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根据法律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推定的另一事实;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审判庭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有效裁决认定的事实;经有效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除非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它a>劳动争议案件中未提供证据的后果
    

以前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未提供证据的后果。新规则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它还规定,如果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无法判断而难以确定争议事实,,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当事人自认问题是指当事人自认不利事实。关于自认的效力,新规则规定,一旦自认,将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约束力:一方面,当事人认为其行为免除另一方的举证责任,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得撤回其自认;法院应当受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的约束,并根据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作出判决。自我承认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此外,还规定,如果一方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另一方陈述的事实,并且在法官充分解释和调查后仍不明确确认或否认事实,则应视为对项目事实的承认。这种推定有助于及时作出判决。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基本上是当事人的义务。但是,考虑到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困难,《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但是,这一救济规定比较笼统,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容易出现司法不公。因此,新规则明确规定,法院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仅限于三个案件: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资料。关于识别
    

鉴于实践中识别的混乱,新规则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鉴定申请被规定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法院不再有权对争议事实进行司法鉴定。此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做法。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法院指定。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认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材料,致使认定结论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不提供证据的后果由其承担
    

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提供证据的期限
    

过去实行“随时提供证据”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供证据,不受时间和审判级别的限制。由于举证没有时限,法院的判决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安全。新规则规定,有时限的证明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并采取了平衡诉讼权利和司法权的做法。它规定,举证时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经法院指定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如果逾期不提供证据,法院将不组织质证,即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改革中实施了“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新规则确认了这一做法,并原则上规范了证据交换问题。交换证据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者是法官。一般而言,交换证据不得超过两次。证据交换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相互展示其持有的诉讼证据和相关信息,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规定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一些当事人在庭审中利用证据突然攻击或拖延诉讼,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证据应在法庭上提出,并由双方进行质证。未经盘问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质证的内容,新规则第50条指出,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对证据的存在和强度提出质疑、解释和反驳。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要求,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然而,什么手段合法,什么手段非法,一直是当事人和法官面临的难题。虽然最高法院曾作出答复,未经对方同意而录制谈话所获得的材料不能用作证据,将录制所获得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标准限制在对方同意的范围内,但这一一刀切的规定过于严格,这使得法官即使确信证据的内容是真实的,也无法保护权利人,事实上,很少有一方同意另一方记录他们的谈话。因此,新规则第六十八条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为手段取得的证据,以及以暴力、胁迫、欺诈、引诱或者擅自设置窃听者进入他人住宅为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而未经宣布的电视访问和私人录音不一定是非法证据。这一判断标准体现了《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即当事人不能因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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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