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众所周知,劳动争议的上诉期限为60天,即《劳动法》第82条规定,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但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日期”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批复》还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指有证据表明债权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法律推定债权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在这里,我们应该严格区分“争议日期”和“事件日期”这两个概念。上诉期限从“争议日期”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事件日期”开始计算“。在本案中,2005年6月1日为“事件日期”,2005年8月31日为“争议日期”,因为在6月1日,工人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但在8月30日,工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当然,工人需要有证据证明一个建筑工地承诺将劳动工资的支付推迟到8月30日。如果没有证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于2005年6月1日确定“争议日期”。因此,当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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