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除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称职,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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