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未签订合同的单位认为是个人责任,劳动者应如何辩护 |
释义 |
自2009年10月10日起,王已在香港进出口贸易公司工作,月薪5000元。但是,公司在王先生受雇期间既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支付社会保险。因此,王于去年12月5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面对工人的投诉,贸易公司拒绝接受,并认为全部责任归于王 在仲裁法法院,贸易公司辩称王在就职后不愿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当贸易公司一再要求他签字时,他被拒绝了。对于贸易公司,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司人事经理刘小姐在法庭上作证 我们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律师作为王的代理人,为单位一方的索赔进行辩护, 首先,王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有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个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执行条例》解雇员工,不支付任何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的陈述是真实的,它也没有依法解雇员工并继续使用员工,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的人事经理在法庭上作证。我们认为,人事经理作为本单位负责人事的领导,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足以充分证明个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雇主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但是,贸易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与王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贸易公司不同意支付由此造成的双倍工资,也不支持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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