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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释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变更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办理招聘(录用)手续时,员工应出示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求职证明》或《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用农民工
    

第6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劳动者发出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第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出具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证明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第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组织决定调整工作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在新用人单位工作受伤的,应当确定医疗期间,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确定经济补偿,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查,研究调解解决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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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