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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分析
释义

提出的问题
    

杨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在a**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同年10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7年3月19日,杨驾驶一辆公共汽车,造成一人死亡,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邵阳市交警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杨负全部责任。死者的近亲将杨和**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裁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92478.87元,**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支付。后来,**有限公司起诉杨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并有权向杨某追偿。因此,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果司机对事故负有个人责任,他应承担40%的赔偿,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2008年4月22日,他以雇佣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判决杨某偿还原告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处理上述案件的关键在于杨某与公交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两种关系的处理结果非常不同:
    

如果是雇佣关系,则只能通过民法进行调整,不包括劳动法的调整,并且不能通过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只有在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雇主才能向雇员追偿。在本追偿案的前一个案件——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中,**有限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以上,杨某未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无权向Yang追偿。此外,即使存在追偿权,根据民法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内部规定,追偿金额也不能确定为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则只能在雇主和雇员之间确定责任分担,然后才能相应确定赔偿金额,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如不与劳动法相抵触,可直接适用。本案**石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表采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如果事故主要由司机负责,司机应承担40%的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这不仅解决了追偿权问题,但也解决了追偿金额的问题
    

问题是:在类似案件中,如何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即,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目前,我国《合同法》对雇佣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分别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如《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的批复》等。但是,一般来说,劳动合同被视为“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在一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内支付报酬的合同”。至于劳动合同,根据中国《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此,从广义上讲,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社会化的体现。它是劳动合同的衍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工业生产的发展,导致意志自主权的弱化和法律强制力的扩大
    

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属于支付类劳动合同,双方均以双方协议为基础,均为提供劳务的双服务有偿合同。当然,除了上述共同点外,笔者认为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主要指:(一)国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收的职工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自然人,以及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招用的劳动力。主体资格的差异是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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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