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一,“就内容而言,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据此,法律将要求撤销合同的权利留给拥有撤销权的人来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然而,无效合同的内容往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当事人不能选择无效的合同或确认合同有效性的合同。即使无效合同未被宣告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主动介入并宣布无效。“作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有争议的。合同无效的索赔或请求应是合同一方的权利,它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根据第54条和第56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人也可以要求不撤销合同,而只要求变更合同,这表明所有可撤销的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这可以由具有撤销权的一方选择。 3.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行使权利取消合同的期限必须满足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无效。但是,无效合同没有期限,因为它当然无效。作者认为,这一说法也有争议。首先,请求确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该是cl的权利第二,对于已经存在甚至已经履行的合同,没有必要根据法律规定无效,但可以使其长期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不利于tra的安全因此,笔者认为还应规定当事人行使无效宣告请求权的期限,以确保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是指当债务人减少财产、损害债权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债权。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债权人撤销权作了具体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为: (1)债务人履行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和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债务人弃弃其财产,则债务人实施的非处分行为不会减少其财产,如果财产是出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才会发生。 (2)债务人的行为必然危及债权。所谓危及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将其财产减少到无法偿还全部债权的程度。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没有将其财产减少到影响其偿付能力的程度,债权人仍然可以(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债权,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以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排除期,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应当指出,如果债务人的处分是自由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不考虑第三方的恶意;如果债务人的处分得到偿付,债权人只有在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撤销权第三人是恶意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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