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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释义

在审理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增加了大排大公司、文溪分理处、**代理市场、**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村与**公司于1996年9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租赁合同明确同意终止1994年6月的租赁合同。义*村收回4栋建筑后,委托相关部门对**公司装修改造投资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其转为**公司租金。但易*村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将4栋房屋出租给他人重建,目前无法进行审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易*村承担。**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Yi*Cun因此要求终止租赁关系,且**公司有合法理由拖欠租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违约,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义*村与**公司租赁关系终止后,**公司归还房屋,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公司、**代理市场也归还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于2000年2月2日作出如下判决:
    

I.彝*村与**公司于1996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代理市场、**公司、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杭州市文三路北侧易村3号、6号楼归还易村
    

III.*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义*村房屋租金6394276元(扣除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已支付的租金)
    

IV.义*村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公司1号楼、2号楼、4号楼和5号楼的改建、装修和道路费用3464276.20元。**发电市场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义*村支付房屋使用费55.1万元(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驳回义*村的其他索赔。驳回**公司
    

反诉请求经一审判决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排长连、闻喜分理处不服,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被告**公司也提出上诉,但因未按规定提前支付二审诉讼费用,被视为依法自动撤回上诉
    

大排大公司上诉我公司与易*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与易*村和**公司签订了协议。易*村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公司。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判决责令我公司腾空租赁房屋,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要求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Yi*Cun辩称,三方协议被用于办理营业执照,不具有法律效力。他要求驳回大公司的上诉**公司对大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异议
    

文西分理处上诉称,义*村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公司开设电子市场吸引投资,易*村还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将6栋房屋的租赁权授予**公司,证明**公司原本不是该房屋的直接使用者;据此,银行办公室与**公司签订了合同,支付了租金,合法获得了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并且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没有过失,原判决下令银行办公室违法腾空房屋。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第二项,经修改的营业所不需要腾出该房屋,并有权继续使用。易*村辩称,未经我村同意,银行办公室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非法转租,并要求驳回银行办公室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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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