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朋友喝多了住院 我有责任吗? |
释义 | 秦律师: 前几天,我和朋友冯某外出办事,碰到朋友李某,便一起到李某家吃饭。席间,我们共饮了白酒,大家都比较随意,并没有相互劝酒。饭后,冯某称其身体不舒服,刚起身便晕倒在地,我们立即送他到附近的医院救治。经检查,冯某是胃部大出血,胃部未见常规毒物,排除中毒可能,不排除酒后引发自身潜在疾病所致。现在,冯某还在住院治疗,其家人要求我们赔偿,请问我们要负责吗?王先生 王先生: 冯某应自行担责,你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们共同饮酒的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在你们共同饮酒的情谊行为中,只有当冯某已不胜酒力,而你们两人再行劝酒并因此导致他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情形下,或者在其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不予救助时,你们两人才应承担与你们过失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在饮酒过程中你们并没有劝酒的行为,医院的检查也证明了冯某并非喝酒导致胃出血,且冯某在饮酒后感到身体不适时,你们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因此,你们对此事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秦希燕 『关闭窗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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