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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诉讼时效在无效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释义

在无效合同纠纷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混淆和判决不一的尴尬局面。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科学、合理、公正的解决,势必影响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影响国家法治的完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I.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混乱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与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类似。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形成权。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权利客体是否包括形成权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仅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该规定简单笼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人们在理解上有很大差异。有人认为,本条规定的实体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和具有财产性质的人身权利也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另一些人则认为,根据《通则》第135条,由所有民事权利产生的诉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因此诉权应当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另一些人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仅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控制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从外国立法的角度来看,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关系的规定不一致。《澳门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任何时候提出无效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宣布无效。”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所有物权或债权的诉讼权利应在30年期限内消灭,。。。本规定确定的时效期间适用于请求绝对无效行为的权利。[1] 《意大利民法典》第422条明确规定:“宣告无效的诉讼权(见第2652条)不受时效期满的限制。但是,获得时效的诉讼权(见第58条)和要求返还的诉讼权的消灭时效(见第2934条)的效力(见第2033条和第2379条)。[2]德国民法典非正常清算合同中因合同无效或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产生的索赔权的时效期限为30年。[3]第二,无效合同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之间的价值冲突所谓的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意味着合同虽然成立,但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政法规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形式。[4]合同无效是法律规范对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只要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没有改变,并且对此类合同的否定性评价仍在进行,其违法性状态将继续,并且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合同无效是以法律为代表的公共权力对合同成立过程进行干预的结果,这种干预不仅表现为对非法合同无效的确认,而且表现为对非法合同的撤销和消除非法合同所确立的事实状态的效果合同[5]确认《合同》< < > >的有效性,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只要判决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合同无效或损害公共利益,合同应视为合同。因此,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公共利益,无论其持续多长时间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时效制度,对权利的行使施加时间限制,可以稳定已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确立的时效制度也起到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作用,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不利于权利的实现如果它“睡在右边”,就不要使用任何东西"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行使前的法律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趋于稳定,诉讼时效制度将保护该法律状态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

从两大法系不同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同的人对不同的法律利益给予不同的优先权,导致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适用上的混乱,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无效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强调合同效力的公开性,以使其最终和确定的效力不会产生任何效力,对无效或确认的主张不应有时间限制。相反,一些学者认为,如果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则所有法律关系基于无效合同可能总是处于未定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通关系的稳定,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目的德国法学家Raz指出:“在利益衡量中,我们必须首先考虑一个法律利益是否具有明显的超越其他法律利益的价值优势。”(6)现代社会道德价值观所体现的新立法价值取向是放弃保护。“人权问题"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在经济日益繁荣、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减少资源的浪费和闲置,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财富流通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财富的作用,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稳定应优先考虑,但同时也必须考虑无效合同的特殊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仅确认合同无效不是当事人的目的,其目的是追究返还财产或财产的后果因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仅体现在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还体现在对合同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它总是能够体现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评价,同时也不一定会破坏交易的安全性和秩序的稳定性。虽然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无效合同的确认,但诉讼时效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返还或损害赔偿请求。换句话说,一旦合同被宣告无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这种请求权必须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一方面,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当属于债权范围,当然也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即使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物权请求权,也存在争议理论上,如果认定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应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后,有权返还原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也应积极行使其权利。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其权利等待了很长一段时间,沉睡在自己的权利上。即使法院在判决中宣布合同无效,它也不会确定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问题,当事人必须在固定的时间内提出。特别是当一方自愿宣布无效时,如果它要求归还原物在诉讼标的和损失赔偿方面,它应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参照立法规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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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