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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流窜作案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一、流窜作案有哪些法律法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三、跨地区作案能否认定为流窜作案
    我国现行相关刑事法律并没有对流窜作案进行准确定义,只有1989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于“流窜作案”的解释略有涉及。根据该通知精神,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一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二是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一是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二是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笔者认为,对“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的理解应该突出两个关键字词,即“跨”、“连续”并且不能孤立的看待,应从整体进行理解和把握。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该立法规定的本意应该是“在两地以上流窜且连续分别作案”。
    综上所述,便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关于流窜作案相关法条的整理了。流窜作案看似只是换了个地方作案,其实危害性还是极大的,对公安人员的破案难度是极为加大了的。鉴于流窜作案又是一种量刑的情节,从宽严相济的角度考虑,给予从严打击是很有必要的。希望您对以上问题解答还是感到比较满意的,当然,不甚清晰,可继续在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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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