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如何判断案件 |
释义 |
这个案子?2002年9月12日,他与毛泽东协商签订了矿山转让合同,同意将自己开采经营的**石英矿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毛泽东。但双方均未向矿务管理部门办理矿山转让审批手续。合同签订后,他向法院提出上诉,声称毛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矿山转让费,要求终止矿山转让合同,并要求毛赔偿因违约造成的2万元经济损失。毛辩称,他没有违反合同,也没有全额支付矿山转让费,因为他没有向他交付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书,这影响了他的生产和经营。他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争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经矿务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违反了《中国矿产资源法》,签订的矿山转让合同视为无效、无争议。但是,当双方均不主张合同无效时,对于如何判决该案件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双方均不主张合同无效,根据无诉讼或无理由的原则,可以直接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是,法院应行使解释权,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允许他们改变其主张,而不应直接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如果原告仍然声称合同有效且不同意变更,而被告也声称合同有效,则判决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第三种意见是,法院应向双方行使解释权,告知他们合同无效,并允许他们更改索赔。如果双方不愿意改变其索赔要求,应首先对合同无效作出判决,并驳回双方的索赔要求。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也应通过判决予以没收?议论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不一致,它应通知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来变更索赔,而不是仅仅根据当事人的索赔。当事人的索赔直接被驳回,理由是法院承认的事实不一致。 其次,所谓的无效合同是一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具有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来说,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即使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是非法和无效的。国家应对此类合同进行干预,使其无效,无论当事方是否声称合同有效。已经履行的,应当在订立合同前将当事人的财产返还国家,赔偿损失,恢复当事人的财产;因合同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依法予以没收。本案中,席先生非法转让毛采矿权,违反《中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对席和毛行使解释权后,告知他们可以变更请求权,如果双方仍保持原状,不能直接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正确的判断方法应该是:根据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行使国家干预权,判断席和毛签订的矿区转让合同无效,没收双方非法所得。双方取得的对方财产及其损失属于各自的实际情况,并拒绝双方的原始索赔。 **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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