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与合同无效 |
释义 |
1998年9月26日,某街道办事处委托下属企业管理服务站与Nie签订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发包人的企业管理服务站将其下属的建筑工程公司(包括厂房、设备、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移交给承包人承包经营;合同期限为1998年10月12日至2003年9月26日;聂先生将合同费平均每年15880元交给了雇主。如果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合同费用,业主有权终止合同。聂承揽建筑公司后,多次使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工程,仅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的承揽费。1998年,街道办事处多次要求聂某支付拖欠的合同费10880元,但均告失败,经审理后向法院上诉,湖北一家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与Nie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建筑法》有关建筑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规定。因此,合同的内容是非法的,这是一份无效的合同。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支付拖欠的合同费,这是法律不支持的。已上缴的5万元合同费应予追缴。据此,法院裁定:一是终止企业管理服务站与Nie签订的企业合同;2、 驳回某街道办事处要求NIE支付10880元合同费的诉讼请求;3、 已支付的5万元合同费依法收回。在此案中,街道办事处擅自将所属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借给聂某,并允许其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尽管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显然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建筑业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和其他相关条款均为无效合同,应予以终止。聂某已向原告支付合同费5万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双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原告获得的5万元合同费无法得到保护,应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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