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 |
释义 |
宋和陆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月前,宋出于某种原因需要转让股权,但他不想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而是转让给他的朋友。考虑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为了避免陆某等六人的优先购买权,宋某和他的朋友在《公司法》中作了一条规定“同样的条件",就是签订了两个合同:一个是高价转让,吕某等六人公开;;一个是真实的价格转移,它隐藏了包括陆在内的六个人。这迫使陆等六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作者认为上述转让合同无效 这涉及一个阴阳合同,也称为黑白合同。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价格条款不同外,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交易双方以较高的约定价格将本合同(杨合同)的内容告知公司其他股东,使其他股东不愿意接受本合同的价格条款,因此他们不会通过“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股权转让价格按照约定价格较低的另一份合同(Yin合同)执行。本案涉及的合同属于此类 由于此类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人为提出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属于恶意串通(即,当合同各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某一行为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时,共同实施该行为),其他股东则按照“积极合同”行事价格标准决定放弃优先购买权。放弃的含义是指基于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欺诈行为,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你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积极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价款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定合同“ 作者:兴国法院曾*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