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授权的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或被撤销 |
释义 |
【案件】2006年3月4日,被告王勇于周五介绍郭台铭,并与永丰县龙岗畲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松脂收获合同。周五,郭台铭按照约定支付了12.1万元的合同费。2007年,被告王勇拿着合同原件,对已知的原告傅军说,郭台铭授权他在周五将合同转让给其他人。原告相信,因此他于2月11日前往镇政府与被告谈判。为慎重起见,“郭台铭”当时通过电话联系,“郭台铭”在电话中表示,同意王永将全权处理合同事宜。因此,原告和被告签署了转让协议,业主所在乡镇政府立即签字盖章同意转让。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原告。原告立即按约定向被告支付转让费12万元,被告将脂肪收集合同原件移交给原告。后来,在周五,郭台铭阻止原告收集脂肪,理由是王勇没有被授权转让合同,双方对此有争议。周五,郭台铭将王永和傅军作为被告,乡镇政府作为第三方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但王永不予理睬。在一审违约判决后,郭台铭和傅*军拒绝接受,并于周五提出上诉。2008年1月25日,经二审调解,傅*军以11.7万元的转让费转让了吴沟与乡镇政府签订的脂肪收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王*勇和乡镇政府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傅*军立即向原承包商支付了11.7万元的转让费。为了收回重新支付的转让费,原告多次未能找到被告。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转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2万元;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万元 [差额]原告傅*军就同一松林经营权的转让支付了两次转让费。二审通过调解认定第二笔转让合法有效,因此重新支付了第一笔转让费,应返还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因此,应毫无争议地支持原告的后两项索赔,但对于原告的第一项索赔,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勇与原告傅军签订的无代理权的油脂收集转让合同未经批准,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即:,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傅军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王勇有权担任其代理人。双方签署的油脂收集转移合同无需批准。合同可以被取消,也就是说,合同可以被命令取消。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转让;可撤销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只有当合同一方行使撤销权,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被撤销时,合同才从一开始无效,否则合同才有效。被告王*勇与原告签订了转让合同,原告持有五屋沟与乡镇政府签订的脂肪收集合同原件,并与“五屋沟”通过电话确认了授权。因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有权转让合同(这是委托合同中的表面代理人),并且可以确认转让合同有效 3。尽管被告王勇无权转让合同,但王勇持原件向原告表示,他有权转让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与承包商“吴沟”通过电话确认。随后,郭台铭于周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王勇和傅军,第三方为镇政府。可见,被告王勇无视诉讼,被告王勇在转让合同中明显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在周五违背与承包商签订转让合同的真实意图签订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周五沟和王永福军与镇政府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中,郭和福军周五对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严重分歧。郭台铭在周五声称这是无效的,而傅*军的说法是有效的。经调解,二审法院确认,傅*军支付王*勇过户费11.7万元,乡镇政府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王*勇向傅*军收取的过户费12万元是重复收费,应退还。因此,原告傅*军和被告王*勇签署的有争议的fat合同转让协议应被撤销,即使该协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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