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一起医疗器械销售案件看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要点] [案件索引] 一审编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8)西铁民初字第30号(2008年10月14日) 案件事实] 2004年10月,原告西安铁路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西安铁路医院)和被告**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能公司)签订放射治疗设备租赁销售协议,同意被告**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一套拓能公司的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器、逆适形调强放射治疗系统和电动多叶光栅。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收到反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后,向被告**拓能公司支付定金140万元,其余以租金形式支付;租赁期限为10年。第一年至第二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80%,第三年至第四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70%,第五年至第十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50%,被告**拓能公司年收入租金最低金额为95.6万元;由资格文件引起的法律和经济问题应由被告**天能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积极准备履行合同的前期工作,并于2005年至2006年向被告**拓能公司全额支付保证金140万元。2006年3月,设备安装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获悉,设备放疗系统的主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无法投入使用。2006年12月,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制造商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将于2007年下半年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但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起诉时,,被告**拓能公司和制造商没有提供产品的资质文件 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认为被告**拓能公司在设备安装后没有及时提供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仍未能在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的延期期限内提供产品的资质文件,导致整套设备无法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投资数百万元履行协议。该协议已签署4年多,从未治疗过一名患者,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下令撤销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拓能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赁和销售协议,并要求被告**拓能公司双倍返还押金280万元 被告**拓能公司认为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拓能公司签订的协议称为租售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被告**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经销的加速器、模拟定位机、放射治疗系统(包括电光栅)均为合法厂家生产的产品。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自愿选择gk-2100直线加速器,这是一种新产品,是原告自愿签署的合作协议。因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声称,其直到2007年才知道该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这与事实不符;原告和被告签署了一份协议,在十年内支付租金。原告和被告不同意gk-2100电子直线加速器获得的许可时间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完成。因此,被告**拓能公司没有违反合同。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选择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进行临床试验是事实,双方合作也是事实。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由法院确定,但双方的过错是双方的过错。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的第二次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加速器、定位器和放射治疗系统是三个相互独立的系统,没有相互依赖。除加速器外,西安铁路医院正在使用定位器和放射治疗系统。综上所述,合同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获得许可证的时间。如果商定时间,所收取的费用将发生变化。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终止协议属于违约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双倍返还押金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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