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返还无效合同财产的请求 |
释义 |
1、 案件:自1993年以来,原告的多元化经营公司多次向从事兽药业务的张某提供兽药。张向该公司开具了借条并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2003年4月,张仍欠公司115572.75元。2003年5月14日,一家多经公司多次打电话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支付兽药费用115572.7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张辩称,原告购买的兽药是真实的,但买卖和发放欠条发生在2000年之前。自2000年以来,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已超出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索赔被驳回。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张没有兽药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确认销售合同无效,并责令被告张返还财产。如果不能归还,被告将折价赔偿并赔偿损失。2、 本案系因销售合同中未付款而引起的纠纷。然而,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因被告人缺乏兽药经营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请求,如果适用,何时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的认定:一是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第二,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财产返还请求权;第三,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在目前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纠纷占多数,其中无效合同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忽视上述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盲目判断,导致错案。鉴于我国尚未就如何将诉讼时效适用于财产返还请求权作出司法解释,笔者拟通过对学术界研究成果的研究和讨论,在实践中就上述问题发表一些个人见解,以期对同行有所启发。3、 关于因合同无效或取消而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根据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非因果关系,可分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理论和物权请求权理论。1.不当得利请求权理论。持这种观点的立法以德国民法和台湾民法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合同无效或解除后,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被消灭。但是,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因此物权行为仍然有效,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原支付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1”。2.物权请求权理论。该理论认为,合同无效或解除后,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消失,以合同为基础的原物权变动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从而必然发生物权变动。此时,财产的返还就是对原物的返还,本质上是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财产不具有所有权的转移。接收财产的一方应将财产归还原所有人。如果原标的物已经灭失且无法支付,则转化为不当得利的收益将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我国立法界和学术界普遍采纳这一观点“2”。作者不同意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同时适用。因此,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当同一法律事实侵犯了物权人的权利时,当事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或实质性请求权主张权益,因为一种实质允许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他可以同时享有对物的债权和对债务的债权,这是债权的竞合。物权持有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人主张权利。然而,这种并发只有在原始事物仍然存在时才存在。如果原物不复存在,只能以不当得利的方式返还。《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此时,“折价赔偿”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4、 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财产返还请求。在无效合同状态下,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财产返还请求权有三种观点:1。诉讼时效不适用理论。该理论认为,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对物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与物权是分不开的。由于物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因此对该物的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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