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授权与他人订立期货交易合同无效 |
释义 |
未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批发市场与他人订立的期货交易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关键词]期货交易违法异常风险诉讼时效 原报告:柳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组 被告:南宁中轻糖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中轻市场),广西中轻糖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食糖市场) **本公司自1997年10月成立以来,一直在被告食糖市场交易大厅,拥有0008会员资格,通过其提供的交易服务,食糖中长期现货合同的竞价交易按照被告中档食糖的交易规则进行t市场。1998年7月10日,根据被告中青市场的关闭通知,**公司持有的66张S807、S808、S809糖仓单在被告糖市场交易大厅被强行关闭,导致**公司损失交易保证金39790元,交易手续费330元原告声称,由于两被告是合伙人,都有义务确保交易合同的履行,被告糖业市场与被告中轻市场合作,在**公司付款的条件下,强制关闭**公司持有的所有s807-s809仓单保证金充足,未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市场交易活动无异常,构成对**公司的共同侵权。因此,原告告知法院,责令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退还原告交易保证金39790余元n、 处理费330元,赔偿保证金占用利息6804.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青市场辩称:1.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公司不是中青市场的成员。中青市场从未从*处收到任何款项*公司,与**公司无交易,故不承担本案责任;2.原告在本案中将梁*华与**公司混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3.我方与糖业市场主观上没有共同侵权的意图,也没有实现共同侵权的目的ely.中档市场与食糖市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中档市场对食糖市场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4.中档市场在组织正常交易管理行为时未对**公司造成侵权或者,原告在庭审中引用的证据发生在中轻市场对糖业市场的委托期限届满后;5、从原告的主张来看,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主张。被告糖业公司:ket辩称:1.食糖市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2.食糖市场与中国轻工业市场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本案无关;3.食糖市场没有侵犯**公司的权利。当**公司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立即采取行动e糖业市场无过错;4.糖业市场是一个纯粹的交易场所,履行着管理职能。它不应该是经济诉讼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错误;5.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两年。综上所述,中国轻市场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对S805和s807-s810合同的交易失败负责,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糖业市场的诉讼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中轻市场和食糖市场颁发的市场登记证规定,只能进行食糖批发交易,中轻市场制定的市场章程还规定可以进行esale食糖交易,但中轻市场和食糖市场合作开展“中长期现货食糖交易”,其经营特点符合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但与财政部《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相反“批发市场中长期合同的竞争性交易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的ic贸易,中轻市场与糖业市场之间的中长期期货合约交易也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具备开展本次业务活动的主体资格,因此**公司在此情况下进行的中长期期货交易也应予以撤销emed无效**本公司的交易保证金已通过糖业市场汇入柳州市中国轻市场3224970018账户,并已通过中国轻市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保证金足以维持在当时,在没有强制平仓规定的情况下,中国轻市场强行平仓**公司持有的66手食糖仓单,导致**公司保证金损失39790元,这不是正常风险,而是违反中国轻市场规定造成的,中轻市场应承担以下责任:给原告造成损失。食糖市场与中国轻市场合作建立广西食糖交易网络。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食糖市场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轻市场声称**公司不是成员无法进入中国轻市交易,**公司的交易保证金未存入中国轻市账户,损失由原告承担,原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已过期,由于原告负责人梁晓华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第一位大股东,他曾以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以0008名股东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可以重新提起诉讼梁*华作为权利人0008成员提起诉讼,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梁*华发现两被告的侵权主体应为**公司,因此在撤回诉讼后,他变更了诉讼主体并单独提起诉讼e诉讼,表明在梁华提出撤回申请之前,原告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两被告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时效期间应从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时起计算“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综上所述,原告的申诉是合理的。两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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