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避一方主要义务的合同条款无效 |
释义 |
基本情况:王先生在一家购物中心买了一台数码相机。由于商品号需在三天后到达,王先生委托他的朋友余先生在到达购物中心后提货。余先生不小心丢失了提单,并于第二天向商场报失。当时没有人来拿照相机。经过协商,商场同意报告损失,但要求相声支付50元的手续费,并出示了一份合同,要求余先生签字。余先生同意合同的规定“在货物报失期间,如果其他人虚报货物,商场将向报失人提供索赔人的信息,报失人将向索赔人追回货物。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余先生认为这项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但商场表示,如果他不签字,就不能报失。在这种情况下,余先生必须签字并支付50元的手续费。第三天中午,余先生来到商场取货,被告知相机被拿走了。第二天,余先生去商城谈判,商城将其推开。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公正、合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商城在收取手续费时已与余先生形成了挂失关系,在收取手续费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承担货物被带走的风险,通过合同逃避主要义务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余先生可以向余先生报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