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释义 |
严格遵守合同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享有解除权,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合同的束缚,但当事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的除外,在下列情况下,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 1。终止承租人的权利。租赁房屋存在瑕疵(包括物权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或者承租人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的,或者因租赁房屋的损坏而不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取得使用收入的,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1条规定:“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拒绝支付租金;因租赁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的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也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合同法》第233条仅限于租赁物的缺陷,而租赁物的缺陷仅限于“危害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无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的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因出租房屋的瑕疵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对承租人使用收入的障碍必须严重。但是,出租房屋与承租人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即使障碍不严重,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 出租人未在通知期限内修复的。但是,如果维修不可能或可能,但与承租人无任何利益关系,则合同可以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的术语是“可随时终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缺陷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共同居住者)的安全或健康”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房屋存在缺陷,也不影响其合同的终止。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终止规则,其立法理由是绝对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本条相反的解释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缺陷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知该缺陷,承租人将不会要求终止合同。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权利。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式,或者不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将租赁房屋用于收入。《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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