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同时要求违约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 |
释义 |
是否可以同时要求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适用于同一违约行为,赔偿金额将超过造成的损害金额。此时,违约责任是惩罚性的,不符合“赔偿第一,惩罚性第二”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明确规定,在要求增加违约金金额时,禁止同时要求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根据法律推理理论,这项禁令也适用于上文第3点提到的其他情况。因此,我们认为,约定的违约赔偿金和损失赔偿金不能就同一违约行为提出索赔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虽然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一般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学界已达成共识:在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一般原则是“赔偿第一,惩罚第二“。这一法律原则是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立法概念,已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中得到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四)“赔偿第一,惩罚性第二”原则的形成和“赔偿第一,惩罚性第二”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民法发展的早期,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以“同态复仇”的野蛮方式追究,然后以多重罚款的方式追究,最后发展为“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违约金的法律规制也经历了从宽到严的过程。首先,法律信奉“合同必须遵守”的精神。只要双方就违约责任达成一致,法律就承认违约责任,无论其方式和金额如何。后来人们逐渐发现,无约束的违约责任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例如,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从违约方身上切下一磅肉。因此,立法者开始考虑违约责任的限制。尤其是在近代,哲学和经济理论对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违约责任问题上,哲学中的交换正义和经济学中的交易理论发挥了重要作用。交易理论认为,交易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手段,应当关注交易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此外,惩罚也不符合交换正义理论。此后,“赔偿第一,惩罚性第二”原则逐渐成为各国违约责任乃至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违约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指赔偿金额等于造成的损害金额;惩罚性是指赔偿金额大于造成的损害金额。刑罚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必要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因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对违约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责任。然而,违约惩罚性责任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适用(通常一方存在恶意欺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三、约定违约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损失赔偿 为了调查约定违约赔偿金和损失赔偿金之间的适用关系,我们应该区分以下情况: (I)当没有约定违约赔偿金时 如果双方不约定违约赔偿金,他们可以要求损失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违约赔偿金,因此不存在将约定的违约赔偿金和损失赔偿金一起使用的问题。 (II)如果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第一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在要求违约金的同时要求赔偿金,而只能要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违约金增加后,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这种情况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当约定的违约金略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适用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地区(二)第二十八条可以推断,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金,但不能同时要求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当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后一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本款所称“超过造成的损失”的解释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解释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的损失过高”。同样,也可根据解释(2)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推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金,但不能同时要求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律师的建议:浙江律师合肥律师郑州律师丰都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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