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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义务帮工过程中将他人财产损坏需要赔偿吗
释义
    2008年11月11日,郝某到邓某妻子的门市上请邓某选购电脑配件和做主服务器,电脑配件价格为2982元。邓某承诺为其歌城安装主服务器。后郝某将自己歌城主服务器送到邓某妻子门市上,未当面启动交付,邓某启动服务器时发现硬盘启动不了,电话告诉了郝某,安装是无偿的。邓某安装郝某歌城主服务器未成,致包房歌曲放不出来,顾客不满意,郝某便采取向顾客打折、免费及少收包间费等措施维持经营,后停业5日。郝某请人重做主服务器支出了7150元;郝某已付新生代VOD点歌系统维护费2000元;永善县地方税务局二分局向郝某歌城核定的应纳税月经营额为21500元,即日营业额为716.67元,应交税款23.17元。邓某为对拷歌曲,格式化了硬盘。
    原告郝某诉称,2008年11月10日晚,双方口头约定,邓某给自己歌城做主服务器,在15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确保正常使用新生代VOD点歌系统正版歌曲一年以上,为保证歌城正常营业,邓某需在白天做主服务器,郝某支付5000元服务费。后郝某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元新生代VOD点歌系统维护费。邓某做主服务器未成,致包房歌曲放不出来,歌城对顾客打折、免费、少收包间费2719元及无法正常经营后停业5日的损失为4093元;请罗某重做主服务器又支出了7150元。以上各项损失为15962元。要求被告邓某赔偿此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邓某辩称,2008年11月11日,郝某到他妻子的门市上请他选购电脑配件和做主服务器,电脑配件价格为2982元。因双方关系要好,他承诺为其安装。后郝某将其歌城主服务器送到他妻子门市上,未当面启动交付,他启动服务器时发现硬盘启动不了,电话告诉了郝某,安装是无偿的,且是按郝某提供的安装程序说明安装的,现原告要求他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或是无偿帮工关系;原告是否存在损失及被告应否承担相应责任。【审判】
    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基于双方关系要好而提供无偿帮工,但是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致被帮助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害,本案属无偿帮工引起的财产损害,性质属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电脑维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原告明知被告邓-琰没有电脑维护的相关资质而接受了被告邓某的无偿帮工,被告邓某在没有电脑维护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实施了无偿帮工的行为,双方对损失的形成均有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由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邓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郝*东各项损失3000元;二、驳回原告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只是帮忙安装,并未承诺一定安装好,且安装步骤也是严格按郝某提供的安装步骤对新机子做的处理,并未对歌库格式化。对财产也未造成损失。”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对双方提交证据的综合审查,能够认定邓某与郝某系无偿偿帮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电脑维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郝某知邓某没有电脑维护的相关资质而接受了邓某帮工存在过错,而邓某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双方对损失的形成均有过错。因此,原判由邓某赔偿郝某各项损失3000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1)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原判。
    综上可知,在义务帮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他人财产损失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般而言,大多数情况是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而自己不知该如何解决,可以先咨询一下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帮你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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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