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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无效时订立合同的过错责任
释义

缔约过失,是指合同成立前,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造成的过失。当事人对该过失的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违反先前的合同义务。合同前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至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发生的解释、通知、注意等义务,双方仅对其在签订合同时的意图或疏忽负责。合同订立中的过失责任属于过失责任,而不是无过失责任。(3)存在一种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信托利益的损失。信托权益是合同相对人因相信合同将有效成立或直接财产减少而支付的成本,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因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退货的,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理论上讲,本文所指的财产返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的基础是债权人的对物请求权,因为在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的原所有人是财产的所有人,具有不动产所有权,根据对物请求权,他可以要求归还原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的依据是不当得利债务,因为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原合同当事人将转化为不当得利关系,返还请求权可以根据不当得利债务行使。本条所指的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损害赔偿的基础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另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这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一般认为,在合同责任中,只有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没有其他责任。因此,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赔偿另一方因一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基础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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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