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财产的出售是否有效 |
释义 |
【案例详情】 2008年5月8日,李某和张某向周某借款69万元,用于业务,但未能按时归还。2009年11月3日,周将李和张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1月19日,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李和张将他们房子的一楼、三楼和四楼抵销给周偿还债务,但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周一直在一楼做生意。在此期间,在周的委托下,李和张以每月600元的价格将三楼租给了谭。2010年3月12日,李某和张某以19万元的价格将三楼出售给谭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4月1日,周得知此事,要求李和张向谭买回房子,但他没有这样做。周向法院起诉了李、张和谭,裁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抵押房地产的销售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是,如果李和张未经授权处置周的房产,且事后未经批准,则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是,尽管李和张已偿还了合同上的债务该房屋一、三、四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仍享有房屋所有权。夫妻俩与谭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转让登记已经完成。谭已取得三楼房屋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已善意取得该房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合同应被视为有效 [评估]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销售合同有效,如下所述: 首先,尽管周在本案中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周仍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规定:“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8条为“法律另有规定”,其中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造成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生效。在本案中,李先生和张先生向周先生支付了房屋款,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证实了这一点。因此,房屋所有权利第二,本案实际上涉及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转让该房地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 以合理价格转让;(3) 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不知道转让人其无权处分;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三是转让的应当登记的财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已经交付受让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在本案中,当李先生和李太太将房屋抵押给周先生时,他们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购买该房屋的谭先生不知道李先生和李太太无权处分该房屋。Tan A是真正的第三方。此外,谭支付了19万元的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转让手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谭某对该房屋的收购完全符合善意收购的条件。因此,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买卖合同应当视为有效。第三,对于周先生的损失,周先生只能要求李先生和李太太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作者:黄伟 来源:路霸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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