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理论上,一般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因合同被撤销、无效或撤销而有所不同。前者应大致包括对正损失和现有利益损失的赔偿;后者仅限于对信托利益损失的赔偿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3条,总合同终止后的损害赔偿采用全额赔偿原则“如果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对无过错方的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包括对现有利益损失的赔偿,即对合同按约定履行后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正损失补偿也称为直接损失补偿。因为这是不动产的直接损失,所以范围和金额很容易确定,争议很少。但是,对现有利益的赔偿笔者认为,合同终止后的损害赔偿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终止不具有追溯效力。在没有追溯效力的情况下,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利益的确认,无过错方有充分理由要求根据有效合同实现合同完全履行后的状态,赔偿金额也可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当然,可用利益的金额应根据《合同法》确定。第113条的规定严格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除正损失外,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仅限于履行利益,其结果是返还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也就是说,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因为他们依赖合同的有效性。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为订立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成本为双方的损失。信赖利益与可得利益不同,包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和为履行合同而准备的费用;支付上述费用所损失的利息;合理的间接损失。此处的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双方依赖本合同的有效性而失去其他签署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其是否合理,因此一般不将其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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