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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知识承诺延迟的处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否则该要约为新要约。
    

本条规定了延迟承诺。
    

承诺应在承诺期内作出。超过有效接受期后,要约无效。对无效要约作出的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应当视为新要约。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日本《民法典》第523条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0条都规定,逾期接受应视为新要约。有些国家规定,如果要约人希望使承诺生效,应立即通知受要约人。《鲁伊达利民法典》第1326条第3款规定,“即使承诺被延迟,要约人也可以保留延迟承诺的效力,但前提是他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该规定的结果与德国、日本和台湾的结果相同。延迟接受被视为新要约,立即通知等同于接受新要约
    

延迟接受被视为新要约,普通法具有相同的原则。然而,普通法中的要约通常是虚假要约,其有效性通常由合理期限推定。当然,如果承诺明显迟交,并且明显超过了合理的时限,它就不能生效。然而,有许多承诺很难判断它们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判例法认为,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其承诺是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的,则要约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接受该承诺。如果根据其理由认为承诺逾期,且不愿意承认承诺,则必须及时将此意向通知受要约人,否则,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与意大利的规定类似:“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逾期接受仍然具有接受的效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9条也有类似规定: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或发出承诺有效的通知,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一般规则解释说,逾期承兑通常无效,本条中的这一规定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一致。第2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要约人接受逾期承诺,则在逾期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而不是在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逾期承诺有效时,合同应视为成立。例如:甲方指定3月31日为接受其报价的截止日期。乙方验收于4月3日送达甲方。甲方仍对本合同感兴趣,并愿意接受。甲方同意接受乙方逾期验收,并立即通知乙方。虽然通知已于4月5日送达乙方,但本合同于4月3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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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