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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责任
释义

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动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1)未按照协议或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3)安排不支付加班费的;(4)根据本法撤销或未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8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符合本法第38条的规定(2)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36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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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8: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