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有哪些
释义

李于1982年在一家国有单位工作。1987年,他与一家国有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于1997年12月30日终止。2007年8月15日,李彦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称1995年7月15日,一家国有单位调整立场,将自己留在家中。他总是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没有安排。因此,现在需要确定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单位自1995年7月起安排工作并补发工资
    

一家国有单位辩称,李在工作期间的生活方式有问题,他干预了他人的家庭生活,导致其他人的家人多次在单位内吵闹。单位批评李某,调整工作场所,李某却我行我素,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因此,1995年7月15日,该单位决定终止李的劳动合同,并通知李自1995年7月16日起离开该单位,不再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自1995年7月15日起终止。因此,李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应予以驳回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国有单位未能提供李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这对该单位产生了不利影响,也无法证明李已被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应当撤销,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国有单位非法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给李某造成了工资损失,该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并支付李某1995年7月至1997年12月的生活费12300元。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1997年12月30日到期,根据《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虽然该单位未与李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均未实际履行合同。因此,应当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终止。因此,李要求去工作,1997年12月30日后支付工资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
    

I.雇主有义务为雇员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雇主办理相应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这是雇主应履行的一项合同后义务。劳动合同是记录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表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因此,一旦劳动合同以解除或终止的形式终止,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法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没有相应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对劳工造成损害,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仔细分析上述规定后,所有这些都是对雇主行为的程序性约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出具相应证明。一方面,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存续?它一目了然,在证明这一点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可以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再就业、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续保等后享有相关的权利和福利。关键问题是,当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这种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或已经解除?这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是否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是衡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唯一证明。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的,表明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我认为,劳动合同终止的证明并不是劳资关系是否终止的唯一证据。一方面,辞职信、工作交接单、提前结算的工资凭证以及公司的退货记录可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终止。另一方面,可以结合劳动者最近是否在原单位工作、是否继续向原单位主张权利、是否在其他单位工作等情况,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二)》(财会函[2006]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包括雇员向雇主终止雇员的合同。这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和使用》一书第p202页的解释中由起草人编制。诉讼时效(I)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的演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应当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如何理解劳动争议的发生日期,即诉讼时效的起点,在诉讼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发〔1995〕309号)将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审[2006]6号)根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分别解释,“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则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提出索赔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如果雇员能够证明雇主承诺的时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日期,则雇主承诺的时间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如果员工无法证明,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3《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备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职工申诉不受诉讼限制。当工人提出请求时以及诉讼时效开始时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3: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