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是否有必要协助逮捕受轻伤的嫌疑人? |
释义 |
张某因琐事被李某伤害,伤害鉴定为a级轻伤。张某报警后,李某逃离现场,造成民警找不到李某,李某将被列为逃犯嫌疑人。一天,张某发现李某的下落,及时通知公安,在协助公安抓捕李某的过程中,张某是第一个抓到李某的人,并多次用摩托车头盔打李某的头部,李某随即被捕。李的伤害被确定为B级轻伤 [差异] 关于张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张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张在协助逮捕过程中伤害了李,这是自卫第二种意见:张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客观上,张的行为导致了李的轻伤,并且张有伤害李的犯罪动机。编辑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在本案中,张某是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对李某B级造成轻微伤害,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然后,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张某伤害李某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成为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首先,张某的伤害行为与自卫无关。正当防卫是指对违法侵权行为人造成一定损害的一种方法。在本案中,张某在逮捕李某的过程中涉嫌李某轻伤,李某当时没有进行违法活动,因此张某伤害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卫条件。p> 其次,分析了张某伤害李某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由于张某此前曾受李某轻伤,双方怨恨甚深,李某被捕一事由张某报道。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张很可能会利用被捕的机会对李怀有抱负的心理 最后,张帮助逮捕了李受伤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张的行为限制只是为了协助逮捕李。这次行动的目的是逮捕李,避免他再次逃跑。可以看出,李的受伤程度与本案的逮捕目的不平衡;从张伤害李的行为细节来看,张本可以选择打李的腿和其他部位以防止他逃跑,但张多次使用摩托车头盔打李的头部,造成B级轻伤,这与行为本身的目的不相称。因此,张某在协助逮捕李某的过程中伤害李某的行为明显表现出发泄个人愤怒的迹象,这是不恰当和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根据对张某伤害李某的前因、细节和后果的分析,张在协助逮捕时伤害李的主观态度应该是故意的。张主观上希望或允许其行为的后果发生。因此,张应为其伤害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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