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经济补偿 |
释义 |
如何对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第1条 以规范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果雇主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并按低于标准部分的25%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第六条规定的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第七条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流动资金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12条 经济补偿金应计入企业成本,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13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为《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颁布时发出的通知,以及全部13条。本办法规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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