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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应如何认定?
释义
    现年55岁的李女士是河南郑州市人。五年前李女士与家住七里镇青海石油管理局年过六旬的王某再婚。谁知好景不长,二人为家庭生活琐事及子女生活问题多次发生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眼瞅着再次婚姻出现了感情危机,二人不得不诉诸法院解决。2005年5月王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和李女士离婚,维持了五年的婚姻关系就这样结束了。法庭审理中王某意外地提出,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曾向他借过15000元,并出据了2005年5月21日有李女士签名的借条,请求法院判令离婚的同时,让李女士偿还借款15000元。
    而李女士则辩称,2005年5月21日,我是签过一个条子,但当时王某说他愿意悔改,让我也保证两个人好好过,是王某欺骗我后而签的并非我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女士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未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李女士也同意离婚,王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应准许。对王某提出请求李女士偿还借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证据证实,李女士虽称该借条是受王某的欺骗形成,但无相应的事实及证据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令李女士与王某离婚,并偿还借款15000元,家庭财产共同分割。
    点评:本案中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李女士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2001年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涉及婚姻家庭关系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原告王某借款给被告李女士,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借款的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王某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当受法律保护,对李女士提出该借条是受王某的欺骗而形成的,但又不能提供出相关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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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