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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
释义

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I.合同履行地的概念所谓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来说是指“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地”,即:,债务清偿地
    

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作为实体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将其称为“合同履行地”,而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将其称为“合同履行地”。两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是一个地理概念,由不同的法律根据该法律解决问题的不同重点规定。这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原则。履行地的特征和规则
    

该规则通过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这是目前主要的评估方法。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须有一项义务能够反映合同的本质特征。只要是双边合同,非货币性债务就最能体现合同的特点。因此,一般认为,根据本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点是合适的,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双边合同,非货币义务是区分本合同与其他合同性质的标志,如果销售合同中普遍认为其特有的义务应当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让,则合同的履行地点根据这一特征确定,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本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和第141条,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进行了界定,补偿贸易供电、供水、燃气、供热等合同。履行地点根据合同性质确定,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名称确定。如果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一致,则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类型,然后确定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履行地还是民法规定的履行地,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8条规定,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目前有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一致的,按照适用意见第十八条确定管辖范围。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但尚未实际履行,且一方或双方住所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但实际履行的,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的,申请意见中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并不十分明确
    

以销售合同为例,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他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协议,并明确,如果存在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则不根据履行地确定管辖权
    

,也就是说,只有在约定并实际履行履行履行地,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一致时,相关法律的适用不存在任何障碍
    

合同类型的分类
    

首先,单一合同和双重合同
    

单一合同是指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双边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都有相互支付的义务。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另一方支付一定利益的合同,另一方必须为此利益支付相应的价格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支付一定的利益,另一方在获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方、著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著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名称和规则已在法律上确定的合同
    

未命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名称和规则未在法律上确定的合同
    

,必要合同和非必要合同
    

必要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以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必要合同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以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和下级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
    

下级合同是指基于其他合同存在的合同,也称为辅助合同
    

,实践合同和本票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约定外,标的物交付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约定外,一方当事人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实际合同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存款合同、托管合同等。本票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即“本票合同”。其特点是当双方表达相同的意图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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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