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保证金怎样处理 |
释义 |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保证金怎样处理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强制措施怎样处理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满十二个月即应予以解除。但是,对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在发现其逃跑之时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因为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刑诉法第56条第1、2项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据此,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如果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由司法机关及时改变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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