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为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对雇主没有太多的限制。员工必须了解基本法律规定,以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和矛盾。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继续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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