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诈合同的撤销权能否正常使用 |
释义 |
1、 所谓撤销权,是指具有撤销权的人根据其单方面的意思使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追溯消失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们普遍认为它属于形成权,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具有溯及力,在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为了使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具备资格。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等而导致利益受损的一方。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是表达错误或瑕疵意思的一方,即存在重大误解的一方(一方为主体,有时为双方),因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利益而遭受严重损害的一方,以及被欺骗、胁迫和处于危险中的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客体应当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图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双方不得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相一致,即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不同于撤销权持有人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外通过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其意图而行使的撤销权。根据我国法律,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进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意思不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欺诈性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行事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一方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以诱使另一方虚假表达意图,则可认定为欺诈。” 3,新合同法第54条也重申:如果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另一方的危险,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以上是关于“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欺诈合同的权利在理论上是可行的。欺诈合同本身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读者有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咨询律师,欢迎访问法律咨询网.com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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