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消除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 |
释义 |
1、 取消权消光 1。撤销权人在法定行使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各国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一定限制,规定撤销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一旦期限届满,撤销权也将失效,不能再次行使 中国的《合同法》也采用了这种立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一年。该期间为固定期间,不存在暂停、中断或延期,即排除期。法律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计算。撤销权人在此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因该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合同可以被取消并成为有效合同 2。享有撤销权的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是取消撤销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撤销权本身的特点,在理论上是否可以放弃撤销权仍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放弃其撤销权。权利的最大特点是权利人可以放弃权利。如果他不能放弃,权利就不能被称为权利。因此,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专有权。撤销权持有人有权在行使该权利时放弃行使该权利。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合同法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没有时间限制。有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以撤销理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各国立法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对行使期限的规定因国家而异。例如,日本民法第126条规定:撤销权自可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因时效关系消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一年以上,当事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此,民通的意见与合同条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点存在分歧。由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相比是一部特殊的法律,其关于撤销原因的规定比民法通则更为宽泛,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起点。由此可见,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不得暂停、中断或延长。这是排除期,从双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取消原因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以上未行使撤销权的,可撤销合同应当转化为有效合同。简言之,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主动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在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以后不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您对合同解除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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