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模式 |
释义 |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以发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为宜。股东符合法定主体和股东人数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投资主体单一,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行使股东权利的公司。国家投资者应当按照政企分开、转变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的改革原则,单独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不应是行政隶属关系,而应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基于投资者的身份,国家投资者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导和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的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前缴足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以实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当依法验资、评估资产价值,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也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投资者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准则,对公司及其投资者、董事、监事、经理等具有约束力。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公司名称使用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机构,这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国有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以上是鲁巴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不妨到法律咨询网上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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