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续签劳动合同还需要约定试用期吗 |
释义 |
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再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完成某项任务或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试用期不予约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案例: 2009年6月,王与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签订的两年劳动合同期满后,他离开公司到另一个单位工作。一年后,王再次申请维修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然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分歧。王认为,他以前在单位工作,在原合同期内,双方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这次不应该约定试用期。维修公司认为,王的最初工作类型是测试人员,而他目前的工作是部门经理。此外,王在过去一年中在其他单位工作。本次签订的合同与之前的合同无关,试用期需要重新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因此他们前往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换言之,如果雇主和雇员约定了试用期,并重新签订或续签了劳动合同,则他们不得约定试用期。王与维修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意两个月的试用期。两年合同期满后,王离开维修公司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一年,然后回到维修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维修公司与王某作为劳动合同的双方,无论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何,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非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以下两种风险:一是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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