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中放弃权力的承诺书是否无效 |
释义 |
签署的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但本承诺书不能任意增加工人的权利,减少雇主的义务,使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只有在违反《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说本承诺书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确认部分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其余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威胁”是指一方故意将虚假信息告知另一方,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另一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威胁给对方的生命、健康、荣誉造成损失,公民及其亲友的名誉和财产,迫使另一方做出与真实意图表达相反的行为。 除违反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外,劳动者所在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关于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小林的单位每周工作48小时,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然而,也有例外。《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执行其他休息法律。” 关于社会保险,正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企业义务早已成为社会企业的默认行为准则。如果你仍然篡改它,不仅会损害员工的个人权利,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处以滞纳金。” 上海出台了多项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小林的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综上所述,小林与本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属于无效合同,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且无效条款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第97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4条规定:因劳动合同一方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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