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股票投机的风险和收益应该如何分配 |
释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合伙炒股合同纠纷案,并裁定被告孙茂明应偿还原告谢茂权2.8万余元本息。法院认定,2002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以8.4万余元现金在原告股票账户上买卖炒作股票。原告和被告各获得50%的利润,被告承担全部损失;根据对账单和现金的市场价值,被告可以按照结算时的市场价值,用现金买断有损失的自购股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移交了账号,被告也根据合同进行了炒作 2004年2月18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协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被告将按照银行同期一年的固定利息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合同到期清算时,所有利润归原告所有,所有损失由被告赔偿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继续炒作。2006年12月6日,原告收回账户,将账户中的所有股份全部出售,获得4万多元。此后,原告未能向被告索赔,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原告提供资金和股票账户,被告提供股票投机技术服务,利润部分分别为50%。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合作炒股的伙伴关系。在合同中,双方同意损失由被告承担,在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中,双方同意将时间延长一年。被告应按照银行同期一年的定期利息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期满时,所有利润应归原告所有,所有损失应赔偿原告。上述部分的协议违反了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基本标准。此外,股票市场存在很大的风险。原告和被告都知道,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最低保证条款应视为无效。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应各自承担50%的本金,即原告要求的损失部分,金额超过4.3万元,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 以上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