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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和辞职是否有任何补偿
释义

李是上海的一名户籍工人。2002年7月22日,他进入一家桥梁工程咨询和监理公司,担任安全监督员。李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最新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任务为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上海跨江大桥工程和A15公路工程竣工。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其余时间每周至少一天。此外,月薪不得低于2000元。李的月薪包括基本津贴、加班费、岗位津贴、健康津贴和养老保险。关于社会保险的支付方式,双方同意,吴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机构的当地最低缴费基数支付,公司将报销应承担的部分。2008年9月28日,在李监督的项目中发生了重大的安全事故。此后,公司发布了《事故处理决定》,对监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8年10月27日,李未办理任何辞职手续就离开了公司,不再在公司工作。2008年12月1日,李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提出以下请求:要求公司为非法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要求公司于2002年8月至2008年10月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要求公司在2002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每周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资;2008年7月至同年10月需支付交通补贴。在庭审中,该公司认为,李彦宏是自己辞职的,在其休息日没有安排加班,社会保险费已在其工资中支付。因此,该公司只愿意支付李的交通补贴,不同意支付其他三项要求。最近,该案已审结。经依法审理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交通补贴的请求,不支持其他请求
    律师律师网:本案涉及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加班工资和交通补贴。争论的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李的辞职是非法终止公司还是自动辞职?李说,2008年10月27日,公司安全小组组长口头通知他终止劳动合同。他的实际工作时间截至该日期,公司支付他的工资至2008年10月底。同时,李还提供了自己的手写记录,以证明队长要求解雇他时,其他人员在场。这些人可以证明他们被公司无故解雇。但是,本公司不承认李提供的手写记录。该公司认为,未经口头通知解雇李是自动辞职。那么,李的辞职是属于公司的非法终止还是自动辞职?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如果李想主张公司非法终止,他必须首先提供公司终止的证据,如书面终止通知或工作返回令。尽管李声称公司口头通知他解雇自己并提供了他自己的手写记录,但这些都是间接证据,公司不承认,因此仲裁庭不能接受。仲裁庭不支持李的主张,即公司应支付因违反《劳动合同条例》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反,如果李在未收到公司终止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离职,公司可将其视为旷工。因此,有必要提醒员工,如果用人单位真的要求终止劳动关系,请务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终止通知,以免他们在今后索赔时陷入被动。公司是否应该为李支付社会保险费?由于本公司为外省市企业,未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无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李的社会保险费开户手续。因此,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李某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支付,公司报销其应承担的部分,公司每月在其工资中支付500元作为保险费。2001年10月至2008年11月,李先生办理了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非正规就业的手续。李先生还接受了双方约定的实际履行方式的付款方式。在庭审期间,李说,支付社会保险是雇主的法律义务。既然公司没有为自己买单,就应该弥补。公司认为已按月缴纳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从实际运营情况来看,无法为李在上海办理社保缴费手续。应该说,李某与公司约定由李某自行缴纳社保费,公司承担相应部分费用,这是违法的。然而,李彦宏要求外国公司在上海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最终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公司应该支付李在休息日加班费吗?李说他在公司一周工作六天。公司每月4天、每周1天休息日计算加班工资60元,每月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资240元。公司在休息日没有全额支付他的加班工资,因此他要求公司补足加班工资的差额。该公司认为,没有安排李在休息日加班。劳动合同规定每周工作五天。事实上,它一周工作五天。仅考虑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在工资中适当支付一定数额的加班费作为激励。在庭审期间,公司和李均未提供考勤记录,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安排了休息日加班。当李的实际工作时间无法核实时,仲裁庭最终作出裁决,不支持李要求公司在休息日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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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51:02